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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0 17:15:33 股吧网页版
大乘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数据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

法律意见书

为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治理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24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该

法律意见书

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的方式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 10:00-12:0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
区(M-10)3 号厂房三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贺磊先生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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