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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7-22 17:09:29 股吧网页版
京金动力: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京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7-22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京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青岛市香港中路2号海航万邦中心1号楼34层

Tel:(+86532)83899980/83885959 邮编:266071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京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济)律意见(2019)第087号
致:深圳京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京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霞律师、白中旭律师(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京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1 地址:中国·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102号香格里拉写字楼5层
Tel:(+86531)80671888 邮编:250011
www.deheng.com.cn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作出关于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6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深圳京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7月18日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与《会议通知》中的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一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公司股东夏峰、深圳市统建电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以自愿方式双方签署了《投资权、表决权委托书》,约定夏峰将其所持股份投票权、表决权不可撤销地授权给公司股东深圳市统建通讯电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行使),共持有公司股份1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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