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12
江 苏 瀛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1 月 11 日
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江瀛律证字【2024】第 1 号
致: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张建林、常露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要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对该等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上发布了《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于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下午 2:00 在苏州工
业园区苏州大道东 265 号现代传媒广场 2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文胜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告的内容一致。
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大会网络投票终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
票起止时间:2024 年 1 月 10 日 15:00—2024 年 1 月 11 日 15:00。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表、股东登记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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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761,338,9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4.5933%。
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500 股。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秘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通知》中列明的如下事项:
(一)审议《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报告人:董静苏)
(二)审议《关于拟修订<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报告人:董静苏)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和监事对表决票进行了监票、计票;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予以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均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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