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26
公告编号:2020-029
证券代码:832282 证券简称:智途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调解书日期:2019 年 10 月 3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褚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宋丽平、张秀琴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扬州亿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贲虹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杨鈜云、顾杰
2、姓名或名称: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小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杨鈜云、顾杰
3、姓名或名称:何小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杨鈜云、顾杰
4、姓名或名称:夏江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杨鈜云、顾杰
公告编号:2020-029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8 月 10 日扬州亿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签订
《借款合同》(英成科贷借字(2015)第 437 号),向原告借款 500 万元,原告于
2015 年 8 月 11 日放款。后因扬州亿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力还款,于 2016 年 8
月 8 日、2017 年 8 月 2 日、2018 年 8 月 6 日三次签订《借款合同》,其中 2016
年 8 月 8 日借款分 200 万和 300 万两笔,合同编号为英成科贷借字(2016)第
293 号、第 294 号,均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将 500 万元借款进行续贷。2018 年 8
月 6 日签订《借款合同》(英成科贷借字(2018)第 172 号)约定借款利率执行
年利率 10%,借款期限为 2018 年 8 月 7 日至 2019 年 8 月 6 日。2018 年 6 月 4
日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英成科贷高保字(2018)第 044 号),被告何小军、夏江霞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英成科贷高保字(2018)第 045 号),合同约定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小军、夏江霞为上述 500 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扬州亿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本付息义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扬州亿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500 万元及利息(以
500 万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7 月 21 日至 2019 年 8 月 6 日按年利率 10%计算;
从 2019 年 8 月 7 日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 15%计算),律师费 10 万元,截
止起诉之日暂计 5,194,444.44 元;
2、请求判令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小军、夏江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中旬收到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寄来的传票,案
号为(2019)苏 1091 民初 1957 号,开庭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4 日下午 16:00。
2019 年 10 月 30 日,公司与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进行了庭前调解,
公告编号:2020-029
达成编号为(2019)苏 1019 民初 1957 号的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1、原告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亿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扬州亿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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