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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3 17:11:27 股吧网页版
金呢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3


证券代码:832334 证券简称:金呢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金呢工程织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金呢工程织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
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
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
实施。如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
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验资报告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 公司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不超过 100 万元的,可以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余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相关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
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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