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2370 证券简称:博柯莱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河北博柯莱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博柯莱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柯莱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博柯莱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
影 响或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 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
任 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 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
(五)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
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八)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
的附注。
第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
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电子文件;
(六)推荐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
(五)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
预 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九条 除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应当审计的情形,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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