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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06 16:55:45 股吧网页版
大通物流:涉及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06


证券代码:832383 证券简称:大通物流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湖北大通互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4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4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我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提起诉讼,2023 年 4 月 4 日由鄂州市
鄂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湖北大通互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长
2、被告

姓名或名称:王国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被告

姓名或名称:程国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被告

姓名或名称:湖北国恒工贸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王爱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被告

姓名或名称:湖北重型恒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我公司系湖北重型恒国置业有限公司的参股公司
6、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鄂州市通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雍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关联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大通物流与被告湖北国恒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公司”)、王国清、程国旗、湖北重型恒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
合同文件,合作开发位于鄂州市武昌大道 387 号的 G【2016】013 号
地块,后续签订了《权利义务转移协议》。2018 年 9 月 29 日,原告
与第三人鄂州市通盛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王国清、程国旗签订了《补充协议》。

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一、被告二依约支付了第一期 56%的股权
转让款 2630 万元及出资款 560 万元后,原告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依
约将重恒公司 56%股权变更为被告一持股 36%、被告二持股 20%。至此重恒公司第一期 56%股权已履行完毕。被告一、被告二在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后,已经实际控制了重恒公司,取得了重恒公司控股股权,案涉地块配建的住宅已经完全销售完毕,王国清、程国旗却迟迟未履行重恒公司 44%股权转让事宜,不仅未向原告支付 1.6 亿的股权转让对价款,也未依约向原告办理重恒公司的担保函,更未将重恒公司建成的资产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原告大通物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决确认湖北重型恒国置业有限公司的 44%股权属于被告一和被告二;

2、判决被告一及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股权对价 1.6 亿元人民币;
3、判决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

4、判决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上述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判决被告四对被告一、被告二上述的给予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6、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公司已经提起诉讼,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受理了本案。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对公司生产经营暂未产生不利影响(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对公司财务方面暂未产生不利影响。(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依法积极做好本次诉讼准备,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股东造成损失,同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 备查文件目录

《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鄂 0704 民初 2131 号》
《民事起诉状》

湖北大通互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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