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2-21
公告编号:2023-005
证券代码:832409 证券简称:ST 希雅图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希雅图(上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2 月 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2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2 年 12 月 20 日,希雅图(上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
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沪 0114 民初 20554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希雅图(上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郑金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永丰制冷设备铜管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怀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3-005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8 月 24 日 5 时 00 分许,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宝园四路
456 号希雅图(上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号仓库发生大火,过火面积
约 2400 平方 米。2021 年 11 月 6 日,上海市嘉定区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火灾
事故认定书,对火灾发生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位于宝园四路 456 号希雅图(上海)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5 号仓库东侧中间部位租赁给上海永丰制冷设备铜管制造有限公 司门口北侧靠东墙处地面,起火原因为上海永丰制冷设备铜管制造有限公司租赁 的仓库内存放的打火机气体储罐受外部影响爆炸引起火灾。详见公告编号:2022-026。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火灾导致的损失,具体包含:
1、5 号厂房租金损失,包含自 2021 年 8 月 25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4 日租
金损失 1,659,209.34 元以及按照 4,093 元/天的标准自 2022 年 10 月 25
日计算至房屋修建竣工日止的租金。2、5 号厂房恢复原状工程造价 1,270,775元。3、鉴定评估费 96,500 元及律师费 180,000 元。4、因被告违约承担违约
金 17,971 元(三个月租金)。事实和理由:2021 年 3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
刘怀书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宝园四路
456 号厂区 5 号楼内东面、房屋面积为 202 平方米部分有证厂房(以下简称涉
案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 2021 年 3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止。2021 年 8 月 24 日凌晨,被告承租的涉案房屋发生火灾,将涉案房
屋所在的原告所有的 2400 多平方米的厂房烧毁。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部位为 5 号仓库东侧中间部位,租赁给永丰公司门口北侧靠东墙处地面。起火原因为永丰公司租赁的仓库内,存放的打火机气体储罐受外部影响爆炸发生火灾。此外,双方租赁合同第六条 8.6、8.7 项明确了合同期内保证不在室内存放火灾危险性物品以及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否则视为根本违约,需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原告认为本次事故的责任在两被告,两被告应共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涉讼。
公告编号:2023-005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火灾发生实际情况,考虑到出租方应尽的监督管理义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认定永丰公司应承担本次火灾事故损失中 80%的主要责任,希雅图公司承担 20%的次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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