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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7-21
公告编号:2023-033
证券代码:832409 证券简称:ST 希雅图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希雅图(上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公司股票被终止挂牌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终止挂牌决定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关于终止希雅图(上海)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股转发〔2023〕68 号),主要内容如下:“你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挂牌。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后的次一交易日内披露收到股票终止挂牌决定的公告,说明公司、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情况,积极应对投资者诉求,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后续手续。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ST 希雅图对终止挂牌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终止挂牌决定或者本公告发布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 5个交易日内向我司提交复核申请。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核申请且不存在影响股票恢复交易的情形,你公
司股票自 2023 年 8 月 7 日起复牌,并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终止挂牌。恢复交易
期间,我司对你公司股票进行特殊标识,证券简称变更为“摘牌希雅””。
二、 公司股票停复牌安排和终止挂牌日期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ST 希雅图对终止挂牌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终止挂牌决定或者本公告发布之日
公告编号:2023-033
(以在先者为准)起 5 个交易日内向我司提交复核申请。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
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你公司股票自 2023 年 8 月 7 日起复牌,并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终止挂牌。恢复交易期间,我司对你公司股票进行特殊标识,证券简称变更为“摘牌希雅”。
三、 终止挂牌后的相关安排
(一) 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安排
根据《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规定,如股票终止挂牌时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应当进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摘牌证券非公开电子化转让服务专区转让,并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 治理、信息披露等义务;如股票未进入专区但后续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应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 导意见》等规定,履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有关义务;如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人,或者股东超过 200 人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 股票登记、转让、管理的相关安排
公司将在股票终止挂牌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后续手续。根据《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规定,如股票终止挂牌时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应当进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摘牌证券非公开电子化转让服务专区转让,并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义务;如股票未进入专区但后续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应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履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有关义务;如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或者股东超过 200 人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四、 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的联系方式
(一) 公司联系人:陈丽
联系电话:021-69132252
公告编号:2023-033
邮箱:Emmychan@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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