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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2-08
证券代码:832444 证券简称:蓝海骆驼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蓝海骆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进展暨收到仲裁调解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7 月 12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1 年 6 月 29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深圳国际仲裁院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30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1509
室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劲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黎刚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缪海亮、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湖南省蓝海骆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蓝骆”)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蔡周伟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可飞、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2、姓名或名称:深圳市蓝海骆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骆驼”)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蔡周伟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可飞、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自 2017 年起,深圳市劲麦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湖南蓝骆、蓝海骆驼作为服务机构代为办理进出口业务以及退税业务等,同时陆续签订多份《出口服务协议书》(下称“协议书”)。协议书中就出口退税的服务方式及收费标准、退税款的支付方式、争议解决的办法、违约金的计算等进行了约定。
从 2020 年 1 月开始,双方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通过对账单的形式予以确认两被
申请人尚欠出口退税款 10,522,846.75 元(该金额计算截止日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出口退税款人民币 10,522,846.75 元;
2、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79,915.98 元(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的 4 倍计算),并支付自 2021 年 6 月 18 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后续
逾期付款利息;
3、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15,741,746.77 元;
4、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190,000.00 元
以上暂合计为 26,534,509.50 元
5、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和执行费。
(五)案件进展情况:
深圳国际仲裁院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首次开庭后申请人补充事实与理由:根据仲裁庭的要求对仲裁请求进一步分类且细化,方便查清事实和审理,对变更的仲裁请求的事实作出补充。
据此,申请人将原仲裁请求变更为: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出口退税款 9,249,611.03 元;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出口退税款 1,273,235.72 元;两者合计 10,522,846.75 元;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70,246.36 元;(欠付款项 9,249,611.03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计算),并支付自 2021 年 6 月 18 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
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利息;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
至 2021 年 6 月 19 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9,669.62 元;(欠付款项 1,273,235.72 元
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计算),并支付自 2021 年 6 月 19 日
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利息;
3.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13,250,738.72 元;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1,911,763.60 元;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190,000 元;
5.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 5,000 元、担保费 11,264.65 元。
6.裁决第二被申请人就第一被申请人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并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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