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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26 15:42:51 股吧网页版
森馥科技: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关于森馥科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26


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森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三年四月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 W2 座 1004-05 室

电 话:010-58116099

传 真:010-58116099

Email:Recher@bjrecher.com

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森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森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森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胡志超律师、陈晓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
师通过现场参会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森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2. 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3.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4月24日在北京森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一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琨主持,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本次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46,366,5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337%。

经本所律师核查,以上股东是截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3.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已经在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的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新的提案,亦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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