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2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成光兴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成光兴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成光兴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验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成光兴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
1、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网站(www.neeq.com.cn/)发布了《深圳成光兴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深圳成光兴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方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5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所经办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全部议案,无人提出新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1、以 40,500,0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以 40,500,0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以 40,500,0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以 40,500,0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以 40,500,0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6、以 40,500,0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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