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成光兴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成光兴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成光兴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成光兴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成光兴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电子数据等各项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有关副本材料、电子数据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和材料进行核查、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
1、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信息披露网站(www.neeq.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方
式以及会议内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0,5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 10 项议案,无人提出新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1、《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0,5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5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关于公司 202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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