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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05 15:40:52 股吧网页版
科大科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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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 6440 2232 传真:(86-10) 6440 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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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科技”或“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公告了《山
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因新冠疫情管控,本所律师无法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故采取视频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 10:00 在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东路杨桥三角绿地万丽富
德广场 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包继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到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包括现场出席及通过钉钉会议线上出席),代表 7 名股东;另有股东管靖虽未能出席现场及线上会议,但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已将其相应表决票邮寄给公司,其所持公司股份及表决应一并纳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统计;前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30,953,0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4.15%。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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