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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7 19:01:58 股吧网页版
富恒新材: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0524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th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010-65890699 传真/Fax: 010-6517680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5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 0240 号
致: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接受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随本次股东大会文件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并一起公告,本所将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职精神,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其他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参会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1,114,9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15%。深圳市冠海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代表郑庆良、深圳市拓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代表姚秀珠、东莞市巨人新材料有限公司授权代表马必林、姚秀珠、郑庆良、孙美凤、宋磊磊出席会议。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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