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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02 16:46:27 股吧网页版
卓越鸿昌:公司章程修订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02


证券代码:832474 证券简称:卓越鸿昌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福建卓越鸿昌环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 1.1 条 为维护福建卓越鸿昌环 第 1.1 条 为维护福建卓越鸿昌环
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其股东、债权 “公司”、“本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非上市公众 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 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
备条款》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备条款》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 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有关规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定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3.10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 3.10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公司股份的活动。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 3.12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第 3.12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中第(一)至(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条中第(一)至(三)项、第(五)项、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司依照本章程第 3.10 条规定收购本公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第 3.10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当自完成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完成收购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在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第(四)项情形的,应在六个月内转让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10 条第 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购的资金应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所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让或者注销。

第4.15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4.15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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