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30
公司二部问询函【2022】第 020 号
甘肃菁茂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菁茂农业)董事会、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部在挂牌公司日常监管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
2022 年 1 月 19 日,你公司披露《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公告》,公告声称因原聘请合同约定的审计事项已履行完毕,你公司为更好的适应公司未来发展需求,同时考虑原审计机构人员、时间安排问题,拟将 2021 年年度审计机构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上述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事项于 2022 年 2 月 8 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你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4 月 29 日披露《2021
年年度报告预计无法按期披露的提示性公告》《股票因公司不能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将被强制停牌公告》,公告声称因疫情影响审计工作,预计无法在 4 月 29 日前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根据你公司向我部报送的《关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披露 2021 年年报的专项说明》,以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向我部报送的《关于甘肃菁茂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
能按期披露 2021 年年报的专项核查意见》,表明新冠疫情影响你公司聘任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是影响你公司未能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的主要原因。
2022 年 5 月 17 日,你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聘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你公司 2021 年年度审计机构,上述议案于 5 月30 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你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6 月 2 日、6 月 17 日
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进展公告》,提示你公司现场审计工作正在积极有序推进中,公司各个部门全力配合2021年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相关工作,预计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可以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 6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
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内容显示,你公司预计不
能在 6 月 30 日前完成 2021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请你公司:
(1)说明你公司与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年审会计师预沟通的具体情况及该所最终未承接你公司 2021 年年审项目的具体原因,你公司何时、以何种方式知悉或应当知悉该所不承接你公司 2021 年年报审计工作,是否存在明知该所拒绝承接你公司年审工作的情况下仍审议变更会所议案的情形;在知悉上述相关事项后、公司所在地爆发新冠疫情前,
你公司为聘任 2021 年年审机构、开展 2021 年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付诸的实际行动、采取的具体措施及产生的实质性效果,说明新冠疫情对你公司聘任审计机构、开展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造成的具体影响,充分论述新冠疫情是否为导致你公司未能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的主要原因;
(2)详细说明在改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之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已进场开展审计工作,与你公司在审计工作安排、收费、审计调整、审计意见等方面是
否存在重大分歧,说明你公司未能在 6 月 30 日前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的具体原因,是否与你公司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的现场审计工作正在积极有序推进中相矛盾,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请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1)说明在出具菁茂农业因受疫影响未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核查意见时所采取的具体核查手段,判断其确受疫情影响的具体依据;说明上述核查意见是否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2)说明在新冠疫情得到有效管控后,你司是否及时开展了必要的专项现场核查工作;说明你司摸排菁茂农业能否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所采取的的具体措施,何时知悉或应
当知悉菁茂农业无法在 6 月 30 日前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是否及时、充分的进行了风险揭示,说明你司是否已勤勉尽
责;
(3)说明菁茂农业在 6 月 30 日前未披露 2021 年年度
报告的具体原因,是否仍受新冠疫情影响。
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1)说明你所何时开展菁茂农业年报审计工作;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你所相关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
(2)结合你所已采取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说明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存在审计范围受限情形,是否仍受新冠疫情影响,是否存在无法确定或判断的主要疑点或困难,是否与菁茂农业管理层判断存在重大分歧;
(3)说明你所在 6 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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