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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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
致: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
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涉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
计划”)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
指引第 3 号》”)等中国(“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仅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特指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奥
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
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其提供了本所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口头证
言,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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