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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26 15:40:36 股吧网页版
首航直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26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District,100020,Beijing,China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和内容及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指派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及说明。公司已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拟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2023 年 5 月 24 日 9:30,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北京市顺义区货运北路 3 号综合楼 7 层 703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1,319,335,92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31%。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也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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