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10
关于对广东精铟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年报问询函【2020】第 169 号
广东精铟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精铟海工)董事会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部在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关于前期差错更正
你公司于 2019 年年报中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精铟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核查报告》(以下简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核查报告》),你公司前期差错更正事项主要涉及:
① 平台建造 CFRE 设备收入确认
你公司于 2015 年 9 月和 2016 年 12 月与中船黄浦文冲船舶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文冲船舶”)签订自升式风电安装平台建造合同,委托建造自升式风电安装平台各一台(1 号平台和 2 号平台)。
根据合同安排,平台建造过程所涉及部分 CFRE 设备由你公司销售给第三方后最终用于平台建造。在设备销售当期,你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判断认为所销售的 CFRE 设备在销售当期满足单独确认收入的条件,故在 2015-2018 年期间累计确认 CFRE 设备销售收入203,536,702.87 元,累计营业成本 131,049,784.53 元,累计净利润72,486,918.34 元。经 2019 年对财务报表进行自查,你公司认为通过向第三方销售并最终用于平台建造的 CFRE 设备不适用在销售当期
单独确认收入,应在整座平台完成建造后,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故你公司对 2015 年-2018 年与该设备销售相关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相关调整事项共调减以前年度净利润 72,486,918.34 元,导致你公司2017 年和 2018 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
请你公司:
(1)结合业务模式及自升式风电安装平台合同安排,说明你公司将建造过程中部分 CFRE 设备销售给第三方后再用于平台建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2) 说明你公司或文冲船舶是否与该“第三方”存在关联关系,你公司当时认为该销售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判断依据;
(3)说明当期因何事项引发你公司对前期设备销售及收入确认情况进行自查;
(4)详细说明你公司当期认为上述设备销售在发生时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原因及判断依据;
(5)结合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财务影响,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操纵利润的行为。
② 平台技术服务费收入确认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核查报告》披露,2 号平台于 2016 年开始
建造,你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与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平台销售合同,约定出售在建的 2 号平台并提供该平台的首年运维服务,合同总价包括平台价款和技术服务费两个独立定价部分。技术服务可按技术
服务项目区分各项目完成进度,对应收入、成本可计量,你公司判断为按单项合同在某一时段内的履约义务,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2018年你公司确认技术服务收入 8,650,943.40 元,确认技术服务成本3,407,766.99 元,净利润 5,243,176.41 元。
2019 年你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自查,认为平台出售与技术服务为“一揽子交易”,不可分别确认收入,故追溯调减 2018 年技术服务收入 8,650,943.40 元,调减技术服务成本 3,407,766.99 元,调减未分配利润 5,243,176.41 元。
请你公司:
(1)结合合同条款,说明你公司 2018 年认为平台价款和技术服
务费为两个独立部分、可分别确认收入的评估依据;
(2)说明你公司当期因何事项导致你公司对 2 号平台项目收入
确认情况进行自查;
(3)说明基于同一销售合同,你公司在不同报告期对同一交易事项收入确认时点作出不同判断的原因及合理性;
2、关于中介机构履职尽责
你公司 2015 年及 2016 年年度报告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计;2017 年-2019 年年报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均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请年审会计师:
(1)结合前后会计师沟通情况、对期初余额执行的审计程序等,
说明你所首次承接挂牌公司审计业务时,是否关注到问题 1 相关事项以及你所对挂牌公司 CFRE 收入确认方式予以认可的原因及依据;
(2)结合执行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说明挂牌公司于
2019 年对 2015 年-2018 年 CFRE 设备收入、2 号平台收入进行会计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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