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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8-24 15:48:22 股吧网页版
精铟海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8-24


证券代码:832495 证券简称:精铟海工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广东精铟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精铟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铟海工”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精铟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精铟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1 号——信息
披露》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选任、履职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

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指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自愿性信息披露为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
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 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且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

第十二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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