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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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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0)2805-9088
传真:(86-20)2805-9099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精铟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之法律意见
致:广东精铟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精铟海洋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铟海工”、“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定向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定向
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定向发行所涉及的有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定向发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
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施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
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如有),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的适
当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发布的《广东精铟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有关公告以及本所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发行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采取了与相关当事人访谈、查询有关公开信息等各种方式,并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其申请本次定向发行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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