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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8-08 22:33:40 股吧网页版
阿波罗实控人赔投资者318万 新三板首例判罚具有多重意义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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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5日,上海金融法院对投资者诉被告阿波罗(OC832568,股价4.00元,市值5.67亿元)及其实控人邵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判令邵某承担赔偿责任318万元。这是全国首例新三板市场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

  此前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自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9月30日停牌,三板做市指数从1515.40点下跌到1322.15点,跌幅为12.75%,而同期阿波罗股价从20.26元上升到30.79元,涨幅为51.97%,明显偏离三板做市指数。证监会认定邵某等行为构成市场操纵,并处以罚款。

  本案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参加了阿波罗组织召开的定增投融资对接会,2015年11月原告与阿波罗签订《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以每股20元购入股份150万股,共计投资3000万元。

  2016年1月,因阿波罗此前谋划的重大重组事项终止,股票复牌后即大跌,至2016年3月股价跌至17.82元,该年3月25日再度停牌。2017年11月20日,阿波罗发布公告称,公司实控人邵某等因涉嫌证券市场操纵,遭证监会立案调查;2018年11月14日,阿波罗复牌首日股价跌至2.4元;2020年9月17日公司发布证监会对邵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阿波罗股价为5元。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其定增投资与操纵行为高度关联等具体事实证明,邵某拉升股价的行为影响了原告参与投资的定价,法院据此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由于新三板流动性欠缺,定增对象曾多有损失,投资损失应当如何认定也是本案一大难点。为此法院两次委托专业机构对损失进行核定,对股权价值进行追溯评估。评估机构通过与同行业同类A股企业进行对比等方法,最终还原阿波罗合理的股权价值为17.88元/股。对此法院予以采纳,该价格与每股20元的投资价格的差值,即为投资损失。也就是说,新三板流动性匮乏导致价格发现功能还不健全,由此新三板转让价格,并未被司法机关认可为股票内在价值。

  本案具有多方面镜鉴意义。新老《证券法》均规定了市场操纵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是新三板的市场操纵案,且原告还是特定投资者(定增对象),具有各种特殊性,但是法院同样作出审理判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司法机关的主动作为,是让法律从纸面落到实际、充分彰显法律威严的重要保证。

  本案法院判令被告邵某承担赔偿责任,阿波罗因并非操纵市场行为人而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个也具有较强的推广意义。目前虚假陈述被视为主要是发行人的行为,实控人等承担连带责任。但事在人为,本来发行人、上市公司只是名义上的信披义务人,虚假陈述真正责任主体应是实控人、董监高等;本案中法院直接明确由市场操纵行为人承担全部赔偿,并未将上市公司牵扯进来,这样的判决符合法理逻辑,值得推广。

  投资者索赔需证明自己损失与市场操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本案原告并非“不特定投资者”(公众投资者),不能坐享因果关系推定,需自己为此举证。但原告只要说明拉高了的股价直接影响其参与定增价格,同样可得到法院采信,由此证明因果关系。

  应该说,目前市场操纵案件中民事赔偿损失的认定,似乎还并不十分规范。笔者建议,对市场操纵案的民事赔偿也应该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要从理论、实操性等方面解决诸多根本性问题,进一步提高市场操纵民事赔偿审判的规范性、损失认定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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