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15
公告编号:2020-024
证券代码:832573 证券简称:地瑞科森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地瑞科森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9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9 月 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 酒泉瑞恺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罗兴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瑞锋、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 山东地瑞科森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闫新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金光、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酒泉瑞恺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地瑞科森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服
务合同纠纷。原、被告于 2018 年 2 月 8 日签订一份《技术服务合同》,2019 年 1
月 1 日在山东省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一份《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HTJSFW2019010101),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技术服务内容,并全部通过了被告的验收合格。原被告双方就剩余技术服务费支付存在争议。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告编号:2020-024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 11705730.13 元。
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分别于 2018 年 2 月 8 日签订一份《技术服务合同》,
2019 年 1 月 1 日在山东省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一份《技术服务合同》(合
同编号:HTJSFW2019010101),两份合同的第 16 条均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东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技术服务内容,并全部通过了被告的验收合格。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欠款技术服务费11705730.13 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法院签署了民事调解书。双方一致
同意于 2021 年 5 月 1 日前分三次支付部分技术服务费 5,239,875.20元,剩余 2019
年技术服务费 6,470,854.93 元,被告应在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定向井服务公司、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石油有限公司录井公司向被告山东地瑞科森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后 5 日内向原告酒泉瑞恺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此后双方基于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如被告违反本协议任意一期付款约定,原告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被告按照年利率 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运营正常,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20)鲁 05 民初 530 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案号(2020)鲁 05 民初 530 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公告编号:2020-024
《民事起诉状》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鲁 05 民初 530 号
山东地瑞科森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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