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1-20
关于对山东地瑞科森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地瑞科森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瑞科
森),住所地: 东营开发区东八路与黄河路交汇处六区 E 型 3
号东户。
闫新庆,男,1977 年 11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
岳贵宾,男,1978 年 4 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地瑞科森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 年 9 月 4 日, 地瑞科森因与酒泉瑞恺石油科技有限
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具的应诉通知书, 该案涉诉金额 11,705,730.13 元,占最近
一期经审计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87.56%。 地瑞科森于上述事
项发生时未及时披露,后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补发《山东
地瑞科森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地瑞科森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违反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闫新庆、时任董事会秘书岳贵宾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地瑞科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闫新庆、岳贵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
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
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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