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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05 16:49:21 股吧网页版
圣兆药物: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表决权比例增加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05


公告编号:2024-040

证券代码:832586 证券简称:圣兆药物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浙江圣兆药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表决权比例增加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4 年 6 月 5 日,谢宇琦、黄惠锋、伍英瑜分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
赟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谢宇琦、黄惠锋、伍英瑜将其在公司直接持有的
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陈赟华行使,协议有效期至 2029 年 6 月 4 日止。
在委托期限内,谢宇琦、黄惠锋、伍英瑜不得单方面撤销委托授权,也不得将协议下委托陈赟华行使之权利再授权给其他第三方。

谢宇琦持有浙江圣兆药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0.63%的股份;黄惠锋持有公司 0.85%的股份;伍英瑜持有公司 0.39%的股份。委托协议签署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表决权比例将由 30.21%增加至 32.07%。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基本内容
1、 委托标的
谢宇琦、黄惠锋、伍英瑜(以下简称“委托方”)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其现直接持有的浙江圣兆药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兆药物”)股份
2,382,637 股以及本协议委托期限内委托方因圣兆药物实施送股、配股、拆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额外增加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对应的除收益权、处分权(包括股份质押)、知情权、认购增资/优先购买权之外的股东权利中的表决权(以下称“标的股权”)委托给陈赟华行使,陈赟华拟接受该等委托。
2、 委托权利及行使方式

公告编号:2024-040

2.1 委托期限内,委托方同意将除收益权、处分权(包括股份质押)、知情

权、认购增资/优先购买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陈赟华行

使,陈赟华同意接受该委托。委托方委托的权利具体包括如下:

(1)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圣兆药物的股东大会;
(2)行使股东提案权,向圣兆药物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
罢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股东提案或议案;

(3)针对根据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圣兆药物
章程的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在圣兆药物股东大会上代表
委托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4)法律法规或者圣兆药物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处分权(包括股份质
押)、知情权、认购增资/优先购买权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2.2 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陈赟华持本协议即可行使第 2.1 条下的受托权
利,无须另行获得委托方的授权委托书。若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证
券监管规定或圣兆药物章程的要求,陈赟华行使第 2.1 条下的受托权利需委
托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文件的,委托方同意根据陈赟华的要求,及时配合
签署出具相应文件。委托方对陈赟华行使表决权的事项结果均予认可,不
会对所表决事项提出异议或反对。陈赟华有义务及时将表决权事项以适当
方式事先或事后通报委托方。
2.3 非经委托方书面同意,陈赟华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受托权利进行转委托或
转让,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标的股权上设定第三方权益。
2.4 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适用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定下委托方作为
标的股权所有人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仍由委托方履行。
2.5 委托期限内,如委托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发生变动,委托方持有的所有股份
的表决权仍依本协议约定由陈赟华行使。
2.6 陈赟华应勤勉、谨慎地行使表决权,积极提升和改善圣兆药物治理水平和
盈利能力,维护委托方及圣兆药物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从事损害委托方及
圣兆药物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告编号:2024-040

3、 委托期限
3.1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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