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05
公告编号:2022-033
证券代码:832616 证券简称:城光节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9 月 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9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岷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岷县万洁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司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桂斌、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永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系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城光节能”或“城光公司”)的全资孙公司。被告系岷县城区集中供热 30 年的特许经营权人。
2021 年 7 月 1 日,就投资、改造、运营岷县城区集中供热项目事宜,岷县
公告编号:2022-033
政府与城光公司订立了《框架合作投资协议书》,约定由岷县政府指定岷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城投公司”)与城光公司出资成立混合制公司作为岷县城区集中供热的项目公司,岷县政府根据相关程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资格;供暖收费价格执行政府定价。后因城投公司并未进行出资,
岷县政府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主持政府各部门、城投公司、被告以及城光公司
召开了县长办公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会议决定,同意被告提出城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终止的申请;同意城光公司注册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城光公司按照规定,参与特许经营权的招投标,在 2021-2022 年供热季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下,先行委托代管供热工作,物价由相关部门予以办理收费许可等手续。
根据岷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决定,城光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南城光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全资设立了原告岷县万洁热力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并已完成实缴。
为落实县长办公会议要求的代管供热工作事宜,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与被告签订了《岷县集中供热项目供热配套设施的租赁协议》,约定由原告租赁被告的除热源厂以外的所有供热配套设施;租期5年,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租金为600万元/年;被告委托原告代付的设备款、服务费、材料款等所有款项,原告有权直接从租金中扣减。于2021年8月29日,原、被告双方再次订立了《供用热合同》,约定被告的热源点以封闭循环方式向原告供应采暖用高温水,供热价格按35元/GJ执行;合同期限5年,自2021年8月29日起至2026年8月28日止;鉴于协议签署年度,被告无法对外购煤,双方商定由原告代被告采购煤,代采费用从原告应支付被告的供热费中直接抵扣或扣减。另,就原告租赁被告办公设备、车辆事宜,双方订立了《办公设备租赁协议》、《车辆租赁协议》,协议金额分别为370,800元、79,200元。
2021年9月30日,岷县发改局发布了《关于岷县城区集中供热经营主体变更后执行供热价格的批复》【岷发改发(2021)217号】文件,批准原告收取岷县城区2021年至2022年采暖季的供暖费,收费标准为居民住宅4.8元/月·平方米、行政事业单位5.8元/月·平方米、生产经营及服务行业6.4元/月·平方米,有效期为一年。
2021年10月25日,原告开始了供暖工作。截至2022年6月16日止,原告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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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告、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协议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代付款通知单》,总计代付50,051,003.43元,抵销原告应支付被告的热费、租金等总计37,635,035元后,原告仍超额代付12,415,968.43元(50,051,003.43元-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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