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28
公告编号:2022-034
证券代码:832616 证券简称:城光节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9月2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9月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岷县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因被告于2022年10月8日提出反诉,岷县万洁热力有限公司(原告)于近日收到岷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甘1126民初2745号《应诉通知书》。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被反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岷县万洁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司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桂斌、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反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永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城光节能”或“城光公
公告编号:2022-034
司”、“公司”)之全资孙公司岷县万洁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就其与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代付款等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被告于2022年10月8日提出反诉,岷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近日向原告出具了(2022)甘1126民初2745号《应诉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民事反诉状)。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岷县集中供热项目供热配套设施的租赁协议》、《供用热合同》已解除;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超额代付款12,420,381.67元及利息(其中代付2,039,273.15元的电费利息,自2021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代付的其它款项10,379,143.23元的利息,自2022年6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一、原告诉求“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岷县集中供热项目供热配套设施的租赁协议》、《供用热合同》已解除。”答辩人同意解除。
二、原告诉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超额代付款12,420,381.67元及利息”,该诉求违反《供用热合同》补充协议《备忘录》的约定,根据原被告双方对账认定的代付金额,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原告诉求“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的问题,根据一、二点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上费用,风险由原告自己承担。
四、原告应向答辩人支付扣留款1,003,333.5元及其代收的岷县武警中队支付给答辩人的2020年至2021年度暖气费32,410.4元,共计1,035,743.9元。
公告编号:2022-034
综上,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请求:请求岷县人民法院根据答辩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答辩人因煤价飙涨造成的亏损进行司法鉴定后,并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六)案件进展情况:
一、财产保全
原告已申请财产保全,并于近日收到岷县人民法院在2022年9月22日出具的(2022)甘1126民初27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査询被申请人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2、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岷县宏源清洁热力公司名下的岷县城区集中供热30年特许经营权,期限为十二个月;
3、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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