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0
证券代码:832649 证券简称:医模科技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北京医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上述议案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北京医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批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医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信批规则》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
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信批规则》及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信批规则》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信批规则》及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经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
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
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一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管理部门
或主办券商,根据报告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推荐主办券商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管理部门认可的
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管理部门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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