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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9-1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93 号
关于对北京蓝太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蓝太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蓝太平洋) ,
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唐家岭村南 2 幢楼房一层 8135。
曹帆, 董事长、 控股股东、 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蓝太平洋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1 年 7 月 7 日, 蓝太平洋控股股东、 董事长、 董事会
秘书曹帆所持公司股份 10,212,700 股被司法冻结, 占公司总
股本的 51.0315%, 如该冻结股份被执行, 可能导致公司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22 年 1 月 7 日, 蓝太平洋股
东北京天星向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所持公司股份
2,233,541 股被司法冻结, 占公司总股本的 11.16%。 2022 年
4 月 28 日, 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两项股权冻结事项。
蓝太平洋上述行为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五十一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五十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曹帆未能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
七十五条、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
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蓝太平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曹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时。 特此告诫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
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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