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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9-14 16:48:01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北京蓝太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9-1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93 号
关于对北京蓝太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蓝太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蓝太平洋) ,
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唐家岭村南 2 幢楼房一层 8135。
曹帆, 董事长、 控股股东、 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蓝太平洋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1 年 7 月 7 日, 蓝太平洋控股股东、 董事长、 董事会
秘书曹帆所持公司股份 10,212,700 股被司法冻结, 占公司总
股本的 51.0315%, 如该冻结股份被执行, 可能导致公司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22 年 1 月 7 日, 蓝太平洋股
东北京天星向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所持公司股份
2,233,541 股被司法冻结, 占公司总股本的 11.16%。 2022 年
4 月 28 日, 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两项股权冻结事项。
蓝太平洋上述行为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五十一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五十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曹帆未能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
七十五条、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
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蓝太平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曹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时。 特此告诫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
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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