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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铂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铂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铂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铂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铂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26 日,公
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1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
案》、《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共计 10 个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上述部分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故公司决定
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上海铂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 10 时 00 分通过线上通讯方
式如期召开,由董事长周新春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线上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名,均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0,0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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