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7
证券代码:832725 证券简称:时代铝箔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宁波时代铝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宁波时代铝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拟制定《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等因素所致,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实施主体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等因素所致,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时,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停止条件
自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日起至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前,若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达到承诺上限;
(5)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上述稳定股价的停止条件仅适用于部分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的,则该相关主体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时应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且不致使回购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一)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1、当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回购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票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会对回购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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