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7
证券代码:832725 证券简称:时代铝箔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宁波时代铝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修订版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子公司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时代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者“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优化公司资源配置,降低子公司经营风险,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时代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依据我国境内法律法规和境外有关法律,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或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或全资收购设立的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或者公司持有其股权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五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子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规模较小不适合设立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子公司,可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
第七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股东或授权代表、董事、监事签字。
第八条 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股权处置权、重大资产处置(购买或出售)权、对外筹资权、对外担保权和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权。如为经营活动需要,确需增加融资、对外投资和自身经营项目开发投资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在事先完成投资可行性研究后,按《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及程序由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一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依据占子公司的出资比例委派相应数量的董事、监事。被委派担任子公司董事、监事的人员对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公司意愿充分行使相应的权力。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人员作出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派出人员接受公司的年度考核并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予以更换。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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