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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15:49:06 股吧网页版
时代铝箔: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32725 证券简称:时代铝箔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宁波时代铝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修订版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时代铝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时代铝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宁波时代铝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
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应及时报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财务部门备案。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四)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五)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非法人单位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对外担保对象仅限于为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和给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单位(即相互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程序

第六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财务部门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
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业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该担保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有权部门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董事会具有批准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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