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10
证券代码:832743 证券简称:福能租赁 主办券商:国开证券
福建福能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9 月 24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1 年 9 月 15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福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福州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建福能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谢基颂(原法定代表人)/陈名晖(现任法定代表人)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邓云飞、林瀚、林艳律师、林珊律师、杨伟施律师、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扎鲁特旗鲁北城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金凯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扎鲁特旗鲁丰国有资产发展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钟风辉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邵彦军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9 日与被申请人扎鲁特旗鲁北城市供水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扎旗供水公司”)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简称“主合同”),约定扎旗供水公司以其自有的资产与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转让价款为150,000,000 元,租赁期限共 60 个月。被申请人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通辽城投”)、被申请人扎鲁特旗鲁丰国有资产发展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简称“鲁丰国投”)为该项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 2021 年 8 月,扎旗供水公司尚欠租金 92,229,914.18 元,租赁手续费 1,000,000 元。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扎鲁特旗鲁北城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支付租金107,051,276.56 元(已到期租金 92,229,914.18 元,加速到期租金 14,821,362.38
元),租赁手续费 1,000,000 元及名义回购价款 10,000 元,合计 108,061,276.56
元;
2.裁决被申请人扎鲁特旗鲁北城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迟延违约金,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
止(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21 日,违约金为 12,985,316.01 元,之后从仲裁申
请之日起,以全部未付款项 108,061,276.56 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原违约金 13,122,816.01 元,经过重新核算后,确认金额为 12,985,316.01 元);
3.裁决没收被申请人扎鲁特旗鲁北城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保证金8,730,000 元,作为被申请人根本违约的赔偿金;
4.裁决被申请人扎鲁特旗鲁北城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本案律师
费 100,000 元(原律师费 80,000 元,因增加财产保全事项,费用增加为 100,000
元);
5.裁决被申请人鲁丰国投公司、通辽城投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裁决本案仲裁费用(包括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74,997.05 元、公告费等)由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财产保全费已明确为 749,97.05 元,其中保险保函费用64,997.05 元、保全费用 10,000 元)。
仲裁依据:《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编号:FNZ20161101)21.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按以下【②】方式解决:① 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 向福州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五)案件进展情况:
完成案件裁决,收到案件裁决书。
三、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于2022 年 9 月 29 日收到福州仲裁委员会在2022 年 9 月 26 日作出的(2021)
榕仲裁 957 号仲裁裁决书,仲裁如下:
裁决:1.被申请人扎鲁特旗鲁北城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福建福能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手续费及名义回购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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