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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29 17:27:06 股吧网页版
杰易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29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杰易森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86-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杰易森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杰易森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上海杰易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杰易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易森”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杰易森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杰易森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和验证
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国家有权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本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其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杰易森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杰易森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8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上午 10:00 时在上海市延安东路 588 号
21 楼 A 座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健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上海杰易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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