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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17 17:54:58 股吧网页版
中天科盛: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天科盛(上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天科盛(上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天科盛(上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天科盛(上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天科盛(上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天科盛(上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1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中天科盛(上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14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33,791,5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4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
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791,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791,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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