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天科盛(上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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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天科盛(上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天科盛(上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天科盛(上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天科盛(上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天科盛(上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为配合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之合法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基于如下前提出具法律意见:
1、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2、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完整、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重大误解或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以视频的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召开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了《中天科盛(上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会议通知中明确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 13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盛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上述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在股权登记
日 2022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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