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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9-18 17:09:24 股吧网页版
鹿城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18


证券代码:832792 证券简称:鹿城银行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通过公司 2023 年 8 月 2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23 年 9
月 15 日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股东和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江苏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东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意见》《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承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监管规定以及《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股份现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以下简称为中登公司),由中登公司对本公司的股份进行登记托管。

第三条 本公司股权管理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
公开透明原则。

第一章 股东及股权转让

第四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
本公司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行业监管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股东资质未能获批的股东股权应当按照本公司及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限期转让。

第五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资本总额或
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

第六条 本公司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
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七条 本公司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公司股权。

第八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本公司股权时应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
业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本公司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本公司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十条 本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一条 本公司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配合本公司的信息披
露工作,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
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十三条 本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机构规定履行
出资义务。

第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本公司,且确保资金来源合
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
的数量不得超过 2 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 1 家。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入股商业银行,以及投资人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六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本公司应当遵守银行业
监管机构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第十七条 本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关联交易
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公司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本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银行业监管机
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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