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32802 证券简称:保丽洁 公告编号:2024-032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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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管
理制度对公司本部及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称“下属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向被审计单位或组织提供与所审查的活动有关的分析、评价和建议,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及下属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依据资产业务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须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具体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完成相关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相关职责及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协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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