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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3 15:32:01 股吧网页版
大泽电极: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3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大泽电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书林街书林花园五号楼十楼
电话:13888962642
传真:0871-63104297
邮编:650034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大泽电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大泽电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南大泽电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恒勋律师、何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云南大泽电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了《云南大泽电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经查验,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合法性及合规性、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公司董事长张国义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是截止到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人,代表股份 39,738,4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3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所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 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 2024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确认 2023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九)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十一)审议《关于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贷款暨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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