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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15:49:23 股吧网页版
电旗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32853 证券简称:电旗股份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北京电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治理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电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是自然人。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除应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二)在本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 5 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八)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与本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本条所述的直系亲属是指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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