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4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汉坤(证)字[2023]第 36779-1-O-5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北京 上海 深圳 香港 海口 武汉 新加坡
www.hankunlaw.com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汉坤(证)字[2023]第 36779-1-O-5 号
致: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奇致激光”)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于 2023 年 9 月 3 日出具了“汉坤(证)字[2023]第 36779-1-O-1 号”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汉坤(证)字[2023]第 36779-1-R 号”《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现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出
具的《关于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就《审核问询函》中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的情形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的简称、释义同
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审核问询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发行人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其所作出的陈述、说明、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误导等情形;其所提供的非自身制作的其它文件数据,均与其自该等文件数据的初始提供者处获得的文件数据一致,未曾对该等文件数据进行任何形式上或实质上的更改、删减、遗漏和隐瞒,且已提供或披露了与该等文件数据有关的其它辅助文件数据或信息,以避免本所因该等文件数据或信息的不正确、不完整而影响对该等文件数据的合理理解、判断和引用。所有文件均保持完全的效力,从提供给本所之时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内并未以任何方式被替代、修改、补充或撤销,不存在未告知本所的,任何可能影响到文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的情形。发行人及相关下属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契约性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