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公告编号:2024-050
证券代码:832861 证券简称:奇致激光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会议资料。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鉴证并出具的《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 2023 年度、2022 年度、2021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
明细表》(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进行审核、鉴证并出具的《关于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4-050
三、《关于公司前期财务报告补充披露信息情况的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 号)等相关规定编制《前期财务报告补充披露信息情况的说明》以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的《关于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期财务报告补充披露信息情况的鉴证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惠好、何海燕、徐顽强
202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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