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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1 17:57:10 股吧网页版
天地壹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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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4)第 037 号
致: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佳韵律师、梁清越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4 年4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2、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了《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通知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15:00-17:00 在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铜三路
121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
营业厅”)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9 日 15:00—
2024 年 5 月 20 日 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361,824,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8%。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2,121,6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

综上,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6 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93,946,2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7%。其中,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和参与表决的总体情况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32,121,646 股,占

信达律师查验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权登
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的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或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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