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24
克拉玛依市城投鹏基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1.2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克拉玛依市城投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克拉玛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650200789886741F。
1.3 公司注册名称:克拉玛依市城投鹏基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1.4 公司住所:克拉玛依市友谊路 36 号,邮政编码:834000
1.5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50 万元。
1.6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7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8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9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10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1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行业产业
政策,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专业化的服务,提高企业的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实现员工价值,为股东创造价值。
2.2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性经营:房屋、设备租赁;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清洁、干洗、会议及展览服务;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园林绿化;酒店管理;劳务派遣;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医药、医疗器械;家政服务、其他清洁服务、护理机构服务;农林牧产品;劳动防护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机械设备;建材及化工产品、五金产品;电子产品销售;餐饮业;职业中介;群众文体活动;文化、体育用品销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1.1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3.1.2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1.3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公司现股份总数为 2150.0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3.1.4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数(万股) 出资方式 比例(%)
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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