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08
公告编号:2023-020
证券代码:832964 证券简称:凯瑞环保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制度修订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规范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1.3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1.4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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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2.1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2.2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2.3 对于以下对外担保事项,在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公司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签订担保合同或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公司将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大小、视情节轻重等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和处罚。
2.4 董事会有权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股东大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含其下属公司)之间的担保事项。董事会在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3.1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应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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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3.2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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