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2
证券代码:832996 证券简称:民生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8 月 3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8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宜黄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宜黄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赣 1026 民初 1265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西天戌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建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安徽瑞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江西海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丽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案件原告与被告一(上述被告)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签订《购销合同》,约
定被告一以指定价格供应原告 VPP 产品 3750 吨,合同约定被告一需在 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6 月按照原告指令分批发货。期间,由于 VPP 市场价格上涨,被告
一违背合同约定,未足量按照原告要求发货甚至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发货,导致原告不能正常生产,造成损失。被告二(上述第三人)是被告一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被告二如不能证明自己公司的财产与被告一公司财产独立的,应当对被告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承担货物差价及利息损失。
(2)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货物定金。
(3)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及律师差旅费。
(4)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
(5) 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 1-4 项承担连带责任。
2. 理由:
《购销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若合同到期,供方无法按照合同数量足量供货,供方须向需方补偿未执行数量的合同价与市场价的差价。
(5)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 安徽瑞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1)判令反诉被告江西天戌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反诉原告安徽瑞邦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3,919,062 元。
(2)判令反诉被告江西天戌药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 2023
年 10 月 5 日为 194,313.18 元。
(3)判令反诉被告江西天戌药业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 200,000 元。
以上金额共计 4,313,375.18 元。
(4)由反诉被告江西天戌药业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全部诉讼费用。
2. 理由:
根据《购销合同》的约定,货款以承兑或电汇方式支付,货到票到一个月内付款。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宜黄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瑞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天戌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2,000,000 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天戌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瑞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894,062 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损失(以 20,046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4 月 6 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 1,874,016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5 月 4 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年
利率 3.65%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天戌药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瑞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80,812.44 元及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85,812.44 元(已由江
西天戌药业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天戌药业有限公司负担378,437.89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瑞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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