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6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鹏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2)第 0608 号
致:浙江鹏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鹏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鹏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张琦、李昊律师(下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上午 10:00 在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
向往街 1008 号乐富海邦园 14 幢 9-10 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作出。
(二)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上发布了《浙江鹏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四)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上午 10:00 在杭州市余杭区仓前
街道向往街 1008 号乐富海邦园 14 幢 9-10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
晓莉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408.27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5.0361%。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408.276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并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408.276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并通过《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408.276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并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408.276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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