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3
证券代码:833105 证券简称:华通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3.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根据2024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涉及的独立董事的相关条款进行删减,删减完成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
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的担保事项及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的交易事项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股票转让方式;
(十九)审议公司股票公开转让、转板和退市的;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事项或关联交易事项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为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7.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 1 项至第 3 项的规定,但是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二)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与同一关联方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事项;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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